借名買房如何證明是自己的房產?
在實際的房產交易中,借名買房通常都存在較大的風險,不建議大家這樣做,但如果迫不得已已經借他人名字買了房,一定要注意以下機點:
1、保留所有實際投資的證據。無論是自有賬戶直接投資還是以他人名義間接支付,無論是首付、裝修款、稅費、中介費還是償還按揭貸款等。需要明確資金流向和款項性質,證明是委托房屋的實際出資人。
2、簽訂書面協議和配套協議。即使能證明購房款的實際出資,也需要證明這些資金的性質不是貸款或贈與,而是雙方約定以借款的名義購房,并對房屋權益的實際歸屬作出書面約定。名人為實際出資人且已做出相應出資的,應當保存購買價款的轉讓記錄,并在備注中說明轉讓目的。名人全部或相應的貢獻是認定借用關系成立的重要要件。
3、房屋被借款人實際控制和使用的證據。這種用途不需要直接占用房屋。如果沒有迫切的住房需求,而是投資需求,那么租房子并收取租金、轉讓等的協議。都是認定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有協議可以實名買房。以名購房協議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的,房屋所有權由被借名人管理。雖然借款人作為登記所有權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借款人作為實際買受人,有權向登記所有權人主張債權,可以提起訴訟。
4、借名買房應該有合理的動機。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會要求說明借名買房的原因。當事人以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損害公共利益的,一般會認定無效。盡量留下參與購房的痕跡。建議名人參與與中介、賣家洽談購房的全過程,并簽訂中介協議或買賣協議,留下參與購房的痕跡,以區別委托房屋與普通房屋交易,增加自己與委托房屋的聯系,更有利于贏得評委的自由評價。
借名買房存在哪些風險?
1、政策房被舉報風險
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
2、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
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3、易發生糾紛
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4、稅費負擔
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